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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         ★★★
积极支持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
作者:佚名    古代经济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100836)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中经史研究0602

 

 

    《中国经济史研究》创刊至今已经20周年了。刊物涵盖了古代经济史,近代经济史和现代经济史,探索的领域日益广阔,内容日益丰富。作者有老中青各类学人,队伍日益壮大,尤其是青年作者不断茁长,更令人可喜。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采用中国传统史学分析方法的文章,采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方法的文章,采用外国新兴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分析方法的文章,都兼收并蓄,呈现出一派百花齐放、生动活泼的气象。作为创办人之一,对刊物取得的优异成绩和健康成长,心中十分高兴,特向它表示衷心的祝贺。祝贺它继续开拓进取,越办越好,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一道,双星齐曜,南北交辉!

    研究经济史,就是研究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还不清楚的问题。中国经济的历史发展历时久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总会有许多这类问题。如曹魏时孟康认为汉代有均田之制,“自公卿以下,至于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于品制中令均等”(《汉书·王嘉传》注),当时及后人均言之凿凿。《史记》有汉武帝要刺史查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的记载。东汉荀悦认为西汉有“富人名田逾限”的情况,东汉初,还有“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的说法。可是长期以来,在历史文献中,始终没有发现汉代官方的具体规定。直至近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出土,才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根据,使我们可以用“通古今之变”的方法,探讨从战国以至隋唐封建国家田制的发展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问题。今后通过考古发掘,出土的历史文物会越来越多,我们跟踪研究的任务也会越来越重。    古代经济史上,有些问题就是已有所认识,或认识已比较清楚,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学术和时代思潮的进步,也仍然需要重新审视,以充分发掘它多方面的深刻内涵。学术界多年来对封建社会地主与佃农的租佃关系作过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富成果。但对清代定额租制、押租制和永佃制发展之后,如何认识租佃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仍然可以作进一步探讨。

    佃农和地主都是租佃制度的利益相关者,他们都争取租佃制度的发展能够实现他们各自的核心利益。地主的核心利益主要是能按质按量按时收取地租。而佃农是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其核心利益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排除地主的干扰,使自己具有完备的经营独立性。

    清代租佃制度的发展,根据当时人的议论,“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陶煦《租核》)。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两江总督那苏图)。佃农“偿租而外,与己业无异”(嘉庆《祁阳县志》)。这说明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分离,佃农的经营权日益完备。

    “农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康熙《平湖县志》)。清代多熟复种制发展,“春熟无论二麦菜子,例不还租”(姜皋《浦泖农咨》)。清代经济作物发展,其收益比种粮为多,但佃农仍按原议定额租交纳粮食。佃农农田收获增加而地租不增。在永佃制下,耕种土地的佃农,“既纳田主骨租,又纳佃人(具有田面权的佃农)皮租”(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这些都说明佃农的收益权已得到保证。

    实行押租制的田地,不退还押租,地主不能随意撤换佃户。因为交了押租,佃农可以有偿转让自己的佃权,即各地流行的所谓“顶耕”。转佃权在佃户,地主不得干涉。实行永佃制的田地,佃农可以永久耕种。因为佃农具有田面权,“田皆主佃两业,佃农转卖承种。田主无能过问”(陈道《江西新城田租说》)。这说明佃农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也得到保证。

    总之,地主与佃农之间,责、权、利已日益清晰。佃农只要按期按量按质交纳地租,就可以自主地行使自己所具有的权利,抵制地主的随意干扰,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并没有国家详明的法律规定,而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约定成俗,通过“乡规”、“俗例”等习惯法表现出来并得到主佃双方遵守和国家承认的一种习俗经济。租佃关系已获得双方权益都得到保证的制度安排,向自由契约关系发展。

    地主及其代言人对于这种经营权的独立运动,出于传统的阶级偏见和世俗偏见,心有不甘,发出种种牢骚。他们说:“田虽业主出名,而实归佃户承管也,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实”(康熙《平和县志》)。佃户“权反过于业户”(乾隆《无锡县志》)。有的甚至说:“昔田东分尊,今则佃户风炽,借端负抗,几有尾大之势焉”(乾隆《善化县志》)。佃户“欺田主懦弱”,“颇无畏惧,莫可谁何”(张治堂《风行录》、乾隆《无锡县志》)。

    有些官吏则对这种现实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乾隆间,两江总督那苏图在奏疏中说,“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实行分成租制。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仰资于业主,故一经退佃,不特无田可耕,并亦无屋可住,故佃户畏惧业主,而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而南方“多系计亩收租”。“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地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他把这种租佃关系的变化,归结为佃农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是否完备,和实行不同的租佃制。

    乾隆间,刑部尚书秦蕙田在经筵讲义中说,“业主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他把这种变化归结为中小地主多而又经济力量弱的缘故。

    他们的这些说法都有点道理,但应当强调的是,清代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都有发展。商品经济要求农民自主地进入市场,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独立地享受市场利益,独立地承担市场风险。押租制和永佃制是以佃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为前提的。租佃关系的前述发展变化,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租佃制的这种演变,就使它成为现代化的经济因素。清代定额租制、押租制和永佃制虽有所发展,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并受到政治权力的阻碍,始终局限于部分地区之内,而永佃制流行的地区更小。

近年来,中国近代经济史和现代经济史的研究日见活跃,队伍也在壮大,而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却相形见绌。历史是不能割裂的,研究历史不应厚此薄彼,厚今薄古。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希望《中国经济史研究》加大对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提倡和支持的力度,推动它更好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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