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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时期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 ||||
| 作者:佚名 时代文化生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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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通行的地租形态是实物地租,不仅分成租制如此,就是定额租制主要也是交纳实物。这是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相适应的。但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租形态也相应起了变化,一部分实物地租逐渐转化为货币地租。 随着货币地租的发展,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清中期以后,可以看到佃农与地主之间的这种关系的某种程度的变化。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佃农与地主之间无主仆名分的情况。 清代佃农所拥有的永佃权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在江西、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安徽等南方各省,永佃权的存在较为普遍。永佃权的名称各地不同,有的称做“田皮”权,有的称为“田面”、“质田”、“佃业”等等,是同地主所拥有的“田骨”、“田底”、“粮田”、“粮业”相对立而存在的。永佃权的存在,使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也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更加松弛。 清代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雇工的现象也日益增加。特别是在乾隆以后,外出佣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当时有人指出:农民“无田可耕则力佃人田,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清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经营地主和富农购买或租种大量土地,雇佣较多的工人进行生产,种植各种经济(或粮食)作物,获取利润。这些农业雇工同雇主之间的关系比较松弛,他们“同桌同吃,没有主仆名分”。 此外,社会地位十分低下的“世仆”、“伴当”、“堕民”、“乐户”等所谓贱民,到雍正时,在法律上也取得了与一般民户同等的社会地位。这为他们进入各行业创造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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