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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军制和文字狱 | ||||
| 作者:佚名 时代文化生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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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主要分为八旗和绿营二种。八旗又分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旗设都统(固山额真),由中央八朴诩统衙门掌握,地方督抚无权征调。八旗军分为守卫京师的“禁卫兵”和驻防各地的“驻防兵”。“禁卫兵”担负宫廷禁卫和京师卫戍重任。“驻防兵”则根据驻防地的轻重,从省会以下,至各城镇要地,确定驻兵人数之多寡。 绿营兵,主要是清军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种有马兵、步兵和水师。在各省者,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所统辖。 为加强对全国各族人民的统治,清朝统治者除将他们的基本武装力量八旗兵分别驻守在京城和各省城镇要地外,绿营兵也配合驻防,二者互相穿插交错,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既便于对各族人民进行统治和镇压,又便于八旗兵对绿营兵进行监视和控制。 刑律 1647年(顺治四年),《大清律》编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雍正五年公布。但清朝最经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因时所需,皇帝谕旨,内外条奏,均可定为条例。乾隆年间,先定三年修例一次,后改为五年一修,因而旧例不断删改,新例不断增加。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有例即照例行,如无例可循,方可照律行事。 《大清律》的主要部分,仍为“五刑”、“十恶”、“八议”。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实质,以及保护地主对农民剥削和奴役的特权。另外,清律还表现出民族歧视和压迫的特色。满、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族有“蒙古律”,维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文字狱 在康、雍、乾三朝,尤其是雍、乾时期,曾连续大兴文字狱。对一切文字著述,只要清朝统治者认为触犯了君权,或者有碍于自己的统治,便被目为“狂吠”、“矣谒”、“悖逆”,必兴起大狱,置之重典,往往一案株连数百人。如1663年(康熙二年)发生庄氏明史案。浙江湖州富商庄廷请人增编《明书》,如实地写了明末天启、崇祯两朝的一段历史,如建州卫与明朝的关系等,被认为是有意反清,庄氏全族和为此书写序、校对以及买书、卖书、刻字、印刷的人等共七十余人被斩杀,还有几百人充军边疆。庄廷已死,也被剖棺戮尸。再如1728年(雍正六年)吕留良之狱。浙江吕留良所著诗文和日记,其中有激烈的夷夏之防等言论。吕留良早死,湖南曾静与弟子张熙,因受其思想影响,列举了雍正皇帝九条罪状,劝四川总督岳钟琪起来反清。结果岳奏闻朝廷,将吕留良家属、师徒,以及其他与此事件有关的人员,一律治罪。主要人物死者戮尸,活者斩首,受牵连者或杀或流,或发配为奴,轻者亦受杖责。乾隆时期的文网更加严密,即使是那些曾经受过皇帝嘉许的人,只要被认为稍有“不安分”的表现,也会横遭杀头之祸。 清代的文字狱是封建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的产物。其根本目的是要在思想文化领域内树立君主专制和满贵族统治的绝对权威。这种文字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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