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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组织制度           ★★★
清组织制度
作者:佚名    时代文化生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保甲制

    保甲是清代实行的一种严密控制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其制规定:不论州县城乡。每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每户门上挂一印牌,上写户主姓名和丁口数,并登入官册,以便稽查。清政府通过这种办法,对各族人民的思想、言论和行动进行严厉的控制。

    特别行政区
   清代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特别行政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中央政权领导下的基本行政单位。旗设札萨克一人,掌管一旗政令。旗下设佐,佐设佐领。旗上有盟,每盟由若干旗组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是经理藩院从各盟札萨克及闲散王公中简选奏请皇帝任命的。盟不是旗的上一级的行政组织,而是一个代表中央对所属各旗实行监督的督察机构。有关蒙古重要事务,都由朝廷通过理藩院具体掌管。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所设置的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官员,都是皇帝的特派大员,他们直接听命于皇帝,禀承皇帝意旨,掌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

    在维族地区,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一人,治理该部政务,又设协理图撒拉克齐二人以佐之。各大小城池,皆因其旧名置各色名目的大小伯克等官员,自三品至七品,各以授地或职掌不同以为差。亦皆由朝廷派驻的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以及劣谟大臣、办事大臣等统辖。

    在西藏,达赖(驻拉萨)和班禅(驻扎什伦布)掌政令,行教化,同为政教僧俗领袖,但他们“并受成于驻藏大臣”。僧官有国师、禅师、札萨克大喇嘛、大喇嘛等,专司教务。在卫、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三品),以治政事。其下又有各级官吏,分管民事、财政及军务等。清朝中央政府设置的驻藏大臣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噶布伦以下各级官员,皆听驻藏大臣的管辖和约束。

    清朝迁都北京后,在旧都盛京设内大臣一人,副都统二人。康熙四年,改镇守奉天等处地方将军。从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间,陆续设立礼、户、工、刑、兵五部。顺治十四年,在盛京辖区设奉天府,主管民政。顺治十年,增置宁古塔昂邦章京及副都统二员,统辖吉林、黑龙江地区。康熙元年,改为宁古塔将军。康熙二十二年,又析设黑龙江将军,管理黑龙江等地。

    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西南各省的一些少数民族区,清初仍沿袭明代土司制度,有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诸司,亦有土府、土州、土县的设置。雍正后,清政府陆续将土官改设流官,进一步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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